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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被冤枉成小偷男子致人重伤失明
  • 2012年0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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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姜萌) 因为表弟被人误会偷盗,男子王某为表弟报仇竟将人打成重伤。鉴于王某自愿认罪,承诺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并得到当事人谅解。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去年3月初,王某的表弟袁某来青游玩,王某便安排其在四方区一家旅馆内暂住几天。3月3日23时许,袁某打电话给王某称,隔壁房间的闫某怀疑他盗窃财物,不听他分辨,就给了他一个耳光。随后,闫某报警,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王某接了表弟电话后,立即赶往派出所。经审理查明,民警很快排除了袁某的作案可能,王某要求闫某向表弟道歉,但遭到闫某拒绝,王某十分生气。
  回到家后,王某越想越气,3月4日凌晨1时许,王某再次来到旅馆,敲开了闫某的房门,进屋对其进行质问。丢了财物,又被王某半夜吵醒,心情欠佳的闫某与王某在言语上发生冲突,王某随手抄起房间内的棍子打了闫某的右侧脸颊,闫某的右眼当场出血,视线模糊。意识到冲动行为犯下大错,王某立即逃跑,但很快被警方抓获到案。经法医鉴定,闫某的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右眼上下眼睑皮擦伤,构成轻微伤;右眼近乎失明,构成重伤。
  到案后,王某称他本意不想打人,一时冲动犯下大错,深感后悔,并承诺对闫某进行赔偿。经过王某亲属的多次劝说,闫某同意原谅王某,并写下谅解书。
  四方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闫某身体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到案后,王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闫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闫某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王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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