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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缴费基数调整啦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 2012年01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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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2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李军 牟永来) 12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2012年1月1日起,德州市调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人员以本人实发工资为基数;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以含绩效工资的本人实发工资为基数。据了解,此次调整由德州市人社部门统一调整,各县市区不得再自行调整。
  另外,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和受让单位负担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破产企业应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为每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闭、濒临破产、困难企业参照破产企业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水平提高,城镇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6万元,提高为未成年居民14万元、成年居民7万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平均报销比例由60%提高为70%。2011年全年支付医疗保险待遇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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