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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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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0日讯(通讯员 刘昌滋 记者 曹思扬) 市民花2300元买的空调在送货时被告知缺货,需加200元调换一台价值2700元的空调。20日,经四方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为市民免费更换了这台价值2700元的空调。 10日,市民李先生在四方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海信空调,当时付了全款,商家也开具了发票,约定两天内将货送到市民家中。11日,商家却通知李先生其订购的空调已经售空,可为其调换一台价值2700元的空调,但前提是先补交200元作为象征性差价。但李先生认为,空调缺货是由于商家自身造成的,商家事先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换型号并索取差价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但商家认为,价值2700元的空调现2500元便可买到,李先生已经占了很大便宜了。双方多次协调未果,12日,李先生将其投诉到四方工商分局。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商人员指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家违约在先,理应为此对消费者做出补偿,不应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经调解,20日,商家为李先生免费更换了价值2700元的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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