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02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泰安2月21日讯(记者 李兆辉 通讯员 马斌) 肥城杨先生交押金预订一辆君威轿车,约定1个月内提车。3个月后,汽贸公司不但不交车,连押金都拒绝返还。消协认定汽贸公司违反合同法,并要求返还消费者双倍定金。 3个月前,杨先生在肥城市一家汽贸有限公司预交2000元的定金,订购了一辆灰色君威轿车,并与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协议,约定1个月内提车。到期后,杨先生到公司提车,被告知车还未到。此后,杨先生多次给公司打电话询问,车一直未到。3个月过去了,杨先生找到公司理论,要求返还定金。公司以生产厂家产能有限、供不应求为由推诿,拒不返还,杨先生无奈之下来到肥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肥城市消协工作人员经过核实,确认汽贸公司不能按约交付订购的汽车,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法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汽贸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最终经过协商,商家同意返还杨先生定金4000元。 肥城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市民,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除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外,还要善于运用“格式条款”和“定金罚则”等法律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