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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号消费警示剑指“天价商品” |
| 如遇此情况应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 | |
- 2012年0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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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2日讯(记者 郝文杰) 2月22日,东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2年第一号消费警示,剑指“天价商品”。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遇到“天价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然后向物价、旅游或消协等部门举报。 东营市消费者协会表示,“天价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价商品”违背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当消费者遇到这种“天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然后向物价部门、旅游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消费警示还指出,同样的商品有价格差异是正常的。除了水价、电价、油价和一些特殊商品外,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均为市场定价。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商店价格不同是正常的,国家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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