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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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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郝文杰 通讯员 崔秀珍) 20日,广饶县消费者协会针对近期来咨询投诉热点发布广饶县2012年1号消费警示,买车交定金须三思而后行。 最近一段时间,广饶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他们交了定金后,商家没有按规定时间交车,如果要求返还定金,商家不同意。 广饶县消费者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交定金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预购车辆时,要在《购车意向书》上写清所购车的品牌、颜色、款式、价格等。消费者刘某所购车辆颜色与自己所看样品不同,要求商家退货或换自己所要的颜色,商家以合同上就是这种颜色为由,坚决不同意退换。 要明确车辆的交付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消费者常女士只交了“定金”没有与商家规定具体的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致使商家的交货期一再延期,让消费者有苦难言。 需要交付定金时,一定要搞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简言之,定金就是谁违约谁赔偿。”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在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定金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对方;而卖家不履行合同,则应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给买家。而对于“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当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交纳定金前一定要确定自己的购买对象和购买意图,以免自己打“退堂鼓”的时候,已经“欲罢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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