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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2012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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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消费难题,如果您在消费中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解决,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消费维权话题,可以拨打本报3·15维权热线咨询15053508753或1866056803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第二天的报纸上刊登。
  市民一:我订购了一家店的两样地板,当时交了500元押金,现在觉得地板不合适想退,请问我可以要回押金并退款么? 
  工商:这要看你们当时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押金收据开的是“订金”,则可以和商家协商退还押金;如果是“定金”,不超过总金额的20%,消费者要求退货属于单方面违约,是没有办法退还押金的,但可以退货。
  市民二:前天晚上在酒店吃饭的时候,经理给了一张小票,说是用晚餐后使用该小票兑换发票,结果晚上离开时忘记兑换了,第二天找经理兑换,该经理以隔夜的小票无效为由拒绝兑换发票,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如何维权? 
  工商:这样做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国家规定,任何商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消费者开据发票。出现商家不给发票的情况后,市民可以直接到税务部门进行投诉。 
  本报通讯员 东洁 实习生 白利倩 本报记者 秦雪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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