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崔滨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3·15”活动,今年已经到了第25个年头。虽然消费维权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但更多的时候,只有在3月15日这一天,有关部门才会注意到我们的消费环境仍然不令人满意;消费者才会在各种一夜间冒出的维权活动里,找到一点“上帝”的感觉。 就像本报连日来报道的,掺杂着不明来路鸭肉的假冒羊肉,堂而皇之地在火锅店售卖;今天还诱导顾客花费数千元办理储值卡的美容店,第二天便关门消失;甚至寻找伴侣这样的终身大事,也要在心里盘算一下,这次和我在婚介所里相谈甚欢的,会不会又是一个婚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大力建设和发展,创造价值、获取利益的观念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与之相伴生的,是部分商家不惜见利忘义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像光明与黑暗总是相伴相生,这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须经过的阶段,同时也是有关部门应当着力改善、纠正的。 因为,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增强社会责任、提高职业操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的商业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同时,法律出台后,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不过,如同此前本报报道的,一根小小的豆芽,就要牵涉食品、工商、质监等数个部门,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维权法规,每年的3·15也都成为了一个盛大的节日,但消费者想要维护自身权益,依然面临着多头管理、监管职能分散、不少新兴消费领域缺乏质量标准、法律法规的维权困境。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很多消费者至今仍然没有树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眼下,各种与3·15相关的维权活动正在你我身边声势浩大地展开,甚至不少商家都以此为卖点招揽顾客,越是在此刻的喧闹中,我们越要冷静地想到,如今小到柴米油盐、大到婚丧嫁娶,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消费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创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应该成为一项长期而日常的工作。 从媒体到有关部门,更重要的,是你我这样的普通消费者,只有每天都关注消费安全、维护消费权益,把3·15变成一年365天中普通的日子,才能对不良商家产生威慑,才能促进有关部门理顺法律建设,也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改善整个消费的大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