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2011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公布 |
安装盗版游戏,网吧赔了一万二 |
本报通讯员曲振涛矫玉増本报记者侯文强 | |
- 2012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烟台中院公布了2011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据了解,2011年烟台市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收案348件,而2002年该审判庭单独成立时只有15个案件,十年间增长了23倍。 加盟连锁店亏损,要求退费败诉 2005年12月,烟台某中介公司作为“玛雅房屋”省级区域代理,与闫某签订了玛雅房屋加盟店连锁经营加盟合同,授权闫某以“玛雅房屋信雅得加盟店”名称对外从事房屋中介服务。 2006年该店开张营业,但是,两年来该店却经营亏损,期间闫某给予中介公司加盟费等16余万元。2008年,闫某发现“玛雅房屋”商标未经注册,认为中介公司有欺诈行为,于是闫某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加盟费等。 法院判决认定,中介公司提供使用的商标是正在注册的商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闫某已经知晓,中介公司的行为并不会导致闫某形成重大误解,也不会因此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所以中介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了闫某的诉讼请求。 提供技术服务却拿不到服务费 2006年7月,原烟台某热力设备研究所与山东某机械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调试技术服务合同》和《保障运行服务合同》等合同,为后者在印尼的项目提供调试服务和一定期限的保障运行服务。合同履行期满,后者以研究所提供服务有瑕疵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 通过调查研究所工作人员的出入境记录和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法院认定,研究所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判决山东某机械进出口公司给付技术服务费酬金人民币56.8万元及利息损失。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酒吧名称被冒用,证据不足难维权 李某是“苏荷”商标的专用权人,自2003年起即在广西南宁开办了第一家苏荷酒吧。李某上诉称,烟台一市民未经他许可擅自在酒吧门头、广告牌、宣传灯箱等场所使用“苏荷”字样,要求对方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虽然李某所提交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4号的酒吧使用了“苏荷”商标,但该酒吧座落的位置与被告的工商登记公示的地址不同,同时,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酒吧即是被告所开办。于是,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销售的玩具外观相似,商场被判侵犯专利权 广东某动漫公司是一玩具刀的研发公司。2010年,该公司发现,烟台某百货公司正在销售与他们产品外观类似的玩具,于是将烟台某百货公司起诉。广东某动漫公司称,他们是玩具刀等多项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烟台某百货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其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烟台某公司未经许可构成侵权,应立刻停止侵权,赔偿1.5万元的损失,相应的案件大部分以调解结案。 出租柜台卖假名牌 福建某公司是“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图形”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调查发现,烟台某商场内大量销售侵犯七匹狼商标的腰带钱包,价格低廉、质量低劣,影响七匹狼的品牌形象。该公司要求商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是商场却辩解称,柜台已出租给个人,应该由个人担负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该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和出租方,对于其出租柜台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负有监督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如果其疏于管理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其将要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卖品牌打气筒侵权 北京某公司是“欧耐”(“honor”)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欧耐”品牌气筒等产品在同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烟台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内销售了侵犯“欧耐”(“honor”)注册商标的打气筒产品。该公司辩称,其产品是从供货商处买的,与他们无关。 法院判决认定,烟台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其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销售仿造木门被起诉 原告某公司是专业生产成品木门的合资公司,其研发设计的系列门口线、木门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2月,该公司发现烟台人许某未经其许可,销售的部分产品外观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即对许某及产品的制造者李某提起诉讼。 经芝罘区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元。调解协议履行后,原告又发现许某仍继续在店内摆放和销售侵权产品,欲再次提起诉讼。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许某赔偿该公司损失8.5万元,并且销毁存放在店面内的侵权木门,如再有侵权行为将赔偿该公司20万元。 侵权使用“大三元”商标 北京某公司是“大三元”文字商标和“DSY”字母商标的所有权人。2003年9月,其“大三元”牌系列月饼被认定为中国公认品牌商品。烟台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其自成立后,即开始在其月饼等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大三元”和相关标识。 2009年5月,北京公司发现烟台公司在中国国际焙烤展览会上,对外展示和销售“大三元”食品,认为烟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烟台公司辩称,其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大三元”文字是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字号,不构成侵权。 烟台中院判决,烟台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个人拍摄照片被当成广告用 原告袁某曾经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拍摄了一张名称为“峰山凉亭图”和“小黑山风力发电图”的照片,两张照片曾被媒体和政府选用并公开发表。 2010年,袁某突然发现,在一处房地产的楼盘广告和灯杆广告上有自己拍摄的照片。袁某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室外广告牌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但该公司置之不理。于是,袁某对该公司进行起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袁某是两幅照片的著作权人,房产公司未经袁某许可,侵犯了袁某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所以判决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袁某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未提起上诉。
单机游戏“被盗版”,网吧要赔偿 某游戏研发公司是《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等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该游戏公司发现,未经其许可,烟台不少网吧在微机上安装该软件,并提供给顾客使用。该游戏研发公司起诉网吧,要求网吧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网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在法院审理该批侵权案件过程中,大部分被告自愿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原告损失后,原告撤诉。对于被告未到庭的或和解不成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每个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