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4月25日讯(见习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李平德 韦山) 25日,记者从高新区消保委了解到,两位日照消费者购买了淄博某公司日照代理商销售的节能型供暖器,结果供暖器耗电多且经常罢工,3.15期间日照消费者投诉到高新区消保委。经消保委调解,两位消费者各获赔3600元。 3.15期间,高新区消保委收到来自日照市的刘先生、常先生的投诉信。2011年11月份,两消费者分别花了4500余元从淄博某公司日照代理商处购买了号称最新科技的节能型供暖器。两名消费者本想解决冬天取暖问题,然而在使用后发现,产品不仅耗电奇多,而且经常“罢工”,质量与宣传严重不符。 据消费者介绍,起初代理商还上门维修,后来代理商就人去楼空。拨打该产品所留客服电话求助,得到的答复是“从谁那儿买的找谁解决”。几千元的东西成了摆设,无奈之下,两名消费者只好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淄博市高新区消保委投诉。 高新区消保委受理后,与生产该产品的淄博某公司取得了联系。经了解,该公司虽与代理商有合同关系,但无法提供出代理商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而代理商现在不知所踪,更为调解带来了困难。 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无法找到代理商时,产品生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经多次耐心细致协调,该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两名消费者各3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