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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管理建筑工程材料
  • 2012年04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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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6日讯(记者 孟艳) 入市需备案,建筑材料销售需要来源可查;高能耗、高污染、工艺落后建筑工程材料禁止用于工程。26日,在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孙梦元做了关于《青岛市建筑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国家没有针对建设工程材料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十分必要。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材料的需求日益扩大,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建设工程材料领域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为工程建设埋下隐患。材料污染重、材质差,威胁人身健康和安全。行业高能耗、高污染状况与“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相悖,市场缺乏整体规划,建设布局不合理,再就是缺乏整体规划,新型环保产品的推广面临压力。
  《条例(草案)》建立了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备案制度。在本市设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备案,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表,注明生产地址、经营规模及产品名称等事项。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材料的行为及目录。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建设工程材料。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到,关于备案制度,不能是现有程序和内容重复,不能要求生产和经营者在不同的主管部门重复认证、重复备案,否则会增加环节,降低效率,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负担。建议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实行电子数据传递,备案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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