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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物中发现毒品认定为“应当知道” |
兖州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杨超 | |
- 2012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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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杨超告诉记者,在庭申中李杰承认收过叔叔李星给的烟盒,但声称不知道盒内装的什么物品,也不知道装的是不是毒品,坚持“不明知是毒品即不是犯罪”,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杨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并且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所以通过本案,杨超法官也提醒贩毒者,以不知道所携带以及丢弃的物品是毒品为理由,而企图逃避打击,注定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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