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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男友代理卖车分手后不想还车款
  • 2012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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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5日讯(记者 李玉涛 通讯员 李宝然 刘瑞珂) 恋爱时让男友帮着代理卖掉汽车,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分手,车款应该如何分配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代理卖车的刘某返还前女友夏某车款126844元。
  夏某(女)有一辆奥迪轿车,在恋爱期间,她委托男友刘某将车辆卖掉。2010年9月5日,刘某以292000元出售给他人,并且在当天全额收取卖车款。2010年9月14日,刘某代夏某偿还了该车贷款157305元,余款134695元刘某没有将其给予夏某。
  两人曾约定2010年元旦后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后夏某要求刘某返还车款,刘某拒绝给付。于是,夏某将刘某诉至莒县法院。
  莒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原是恋爱关系。2010年,夏某委托刘某将自有的奥迪轿车对外出售。刘某帮着对外出售,成交价格292000元,后刘某代夏某偿还奥迪轿车贷款157305元,并因此支付手续费157元。
  刘某认为,在卖车时支付买卖车辆中介人徐某12000元,归还车辆贷款157305元,余款由双方在同居期间已消费。
  莒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主张的关于支付中介人徐某12000元因无证据不予采信。除此之外,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消费有,拍摄婚纱照支出8088元,一起外出旅游购买飞机票支出7300元,这属于双方共同消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综上,刘某接受夏某的委托将车辆出卖后,应将售车款交给夏某,但应扣除夏某应承担的费用。刘某收取第三人车款292000元,扣除代夏某支付的购车贷款157305元、手续费157元,扣除夏某应承担的拍摄婚纱照费用4044元、飞机票费用3650元,余款126844元,刘某应返还夏某。
  莒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夏某车款126844元。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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