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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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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维权 你我在行动 本报5月15日讯(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郑青 袁墩鹏) 市民王某协议消费办了手机业务,但当协议期满后,却因通信公司分家,王某无处索要押金,最终经五莲县消协调解,王某拿到了押金。 2007年4月,某通信公司进行了促销活动,促销人员向做生意的王某进行推销,并保证按照协议在完整的24个月使用完退还押金2680元。 从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20个月里,王某已使用电话费3000多元。2009年1月份,王某找到促销人员返还押金,促销人员以不满24个月为理由不返还。 2009年6月份,王某又找到促销人员要求返还押金,但这次促销人员的回答让他大吃一惊:因为经管该次促销活动的通讯公司分家,致使促销人员无法解决此事。 王某只好来到五莲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12315为他做主,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由于消费者王某知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间较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日照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规范》规定,该消费者的投诉难以受理。12315工作人员本着倾斜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受理了此投诉。 工作人员整理了消费者王某提供的协议书和话费清单,发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复杂。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电话号码的售后服务厅,售后服务厅经理立即来到12315申诉举报中心,表示将到市级公司查明此款项,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答复。 通过多日的调查、核实和调解,该公司同意将此款作为话费存给王先生,王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电信的质量、服务及收费问题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报“世界电信日消费维权周"即日启动。 世界电信日期间,广大消费者在电信消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不明事、不平事、窝心事、麻烦事,均可致电本报热线8308110倾诉。除外,您也可以通过QQ群、邮箱与我们联系。本报日照读者QQ群:102053024;邮箱:qlwbjrrz@163.com。 本报对于比较集中的投诉、求助事项将进行重点关注,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沟通,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寻求解决之道。 □相关新闻 本报5月15日讯(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刘波) 今年3月份,消费者张某在莒县城区的某手机大卖场购买诺基亚N8手机一部,价格3150元,使用6天后手机无法充电。 他拿到诺基亚售后服务处进行维修,该机经检测结果为主机坏了,消费者与卖场联系要求更换新机,该卖场称只能维修不予更换,消费者投诉至莒县工商局。 莒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前往协调。据介绍,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经调解,该卖场给张某更换了同品牌同型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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