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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两年又想要回孩子
法院认为,女方条件更适宜孩子成长
  • 2012年05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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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7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李宝然 王林林) 两人相识恋爱后奉子成婚,结婚后男方发生婚外情,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不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两年后,男方反悔想要孩子。5月10日,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孩子仍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女方自理。
  2002年春天,白某(女)在莒县县城打工时与张某(男)相识并恋爱,虽然张某的父母嫌弃白某是农村的,一直不同意两人的交往,但是两人还是保持着恋爱关系。
  2004年,白某怀孕,怀孕期间一直都是由父母和妹妹照顾,相关医疗费用也是白某的父母筹集。出院后,也一直住在自己家里。
  2005年3月,张某的父母得知白某生了个男孩后,才允许两人登记结婚,但是并没有按照习俗为两人提供房屋及其他物品。白某和孩子也一直住在父母家,后来才搬出来和张某在莒县城区租房子居住。
  2007年7月,在租房居住期间,张某发生了婚外情,双方的感情因此破裂。2009年7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白某抚养,而张某不支付抚养费。
  两年后,张某将白某起诉至莒县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莒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男孩现在白某娘家生活,已到适学年龄。张某从事运输工作,现在家住县城,父母工作稳定。而白某在公司上班,在娘家居住,父母身体健康,在家种植大棚。
  莒县法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张某家住县城,其抚养能力及经济条件要优于白某,从整体来看,男孩随张某生活对其更有利。2011年10月,莒县法院依法判决同意更改男孩的抚养权,由男方抚养。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某认为,自己一直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变更抚养关系对孩子不利。并且,离婚时她没有主张任何财产权益,只要求抚养孩子,从这一点看出,为了孩子她可以放弃一切。而且,自己有稳定工作,有能力抚养孩子。并且孩子已经于2011年9月1日进入当地小学上学。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两次开庭均未参加,并且张某一直从事运输行业无暇照顾孩子,想要孩子的不是张某而是张某的父母,张某父母退休后想要回孙子。 
  在一审中男方承诺的关于为孩子建房子、换工作等条件均未实现。相比较,并且有能力照顾好孩子。因此综合考虑,白某更适合抚养孩子。
  今年5月10日,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孩子由白某抚养,抚养费白某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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