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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童幼儿园内玩滑梯摔断胳膊 |
| 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4.3万元 | |
- 2012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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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一男童在幼儿园上舞蹈课时,跑到一边去玩滑梯,不慎跌下摔断胳膊。幼儿园认为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愿承担责任。日前,邹城法院以儿童是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为由,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4.3万余元。 2011年5月14日9时许,邹城市民雷某的儿子在幼儿园上舞蹈课时,跑到一边去玩滑梯,不慎跌下造成胳膊骨折,经转院治疗花费1万余元。雷某找到幼儿园要求赔偿,幼儿园则以孩子不听安排私自玩耍导致受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仅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让雷某家人自行承担后果。双方协商未果,雷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男童入托幼儿园,幼儿园就负有管理、保护的责任。摆放在幼儿园内的固定滑梯,是危险性较高的儿童娱乐器械,应当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并有专人看护儿童玩耍。在舞蹈课上男童擅自去玩滑梯,幼儿园没有尽到应尽的制止、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邹城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雷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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