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聚众斗殴刺死一人投案自首从轻判处
  • 2012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 李玉涛 通讯员 梁作升) 因琐事生怨,纠集各自朋友聚众斗殴,一未成年男子将人捅死。后来,该男子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自己的两名同伙。5月2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从轻判处,判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3年。
  2011年6月16日晚,马某某伙同他人因琐事殴打了刘某某,又因刘某某此前打伤了其朋友的胳膊,马某某要求他三日内赔偿2000元。为此,刘某某心生怨恨。2011年6月17日晚,刘某某和马某某约定晚上各自找人在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东兴商贸城诚一网吧附近比试。
  当晚,被告人马某某和受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斗,后马某某从网吧南门向西跑,刘某某持匕首追赶。在靠近网吧北门处,刘某某被马某某同案张某某追上,并被踢了一脚,此时,马某某从口袋里掏出匕首,朝刘某某胸部捅刺一刀,致刘某某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之后,众人逃离现场。2011年6月18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自己的两名同伙。
  2011年12月27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纠集其余四人聚众斗殴罪,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马某某是未成年人,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马某某提供辩护。
  2012年1月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援助律师认为马某某作案时未成年,并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为其辩护,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5月2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