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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方介入飙车案侦查正当其时
  • 2012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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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洪其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消息,称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已介入“5·26”重大交通事故侦查活动,5月28日上午紧急约见了交警办案人员了解情况,29日下午前往交警侦查部门调阅了案卷材料,“要求侦查部门核实肇事司机身份,查明案件事实,合理排除全部疑点,并对案件准确定性”。
  检方介入深圳“5·26”飙车案侦查活动,是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侦查过程中取得的一个突出进展。飙车案发生后,深圳警方向社会公布的案情及相关资料,未能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未能平息公众对案件的诸多质疑,这对警方进一步侦办案件是颇为不利的——如果警方在初期的侦查工作未能打消公众的疑虑,这种不信任感就可能继续发酵、蔓延,警方接下来要赢得公众的信任,很可能变得更加困难。现在,检方正式介入案件侦查,紧急约见办案人员,调阅案卷材料,这些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对于督促警方查明案件事实,合理排除全部疑点,消除公众对案件的疑问,非常及时而且很有必要。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按照上述规定,深圳市检方介入“5·26”飙车案侦查活动,主要是对警方在此案中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有关报道将检方此举称之为“提前介入‘5·26’飙车案侦查活动”,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检方的侦查监督本应与警方的侦查活动保持同步,现在介入正当其时,根本不存在“提前”的问题。具体而言,检方对“5·26”飙车案的侦查监督,重点应当放在两个方面,一是看警方是否查明了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疏漏或硬伤,特别要严查那个备受公众质疑的关键问题——自首者侯某到底是不是在替豪车车主许某顶罪;二是看在警方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渎职犯罪,比如说,要严查豪车车主与警方人员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案件侦查的合法性与客观性,进而对案件的起诉、审判造成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检方介入“5.26”飙车案侦查,绝不能搞成以往人们常见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有时更是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否则事情只会弄得更糟。大量事实表明,在“联合办案”模式中,检察院由本应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变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和法院的审判活动给予“配合”、“呼应”,实际上放弃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由此放过甚至“催生”了错案、冤案,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有鉴于此,深圳检方介入飙车案侦查后,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督促深圳警方严格依法办案,积极回应舆论的关切,而不能把自己降格成为“配合”警方办案的“助手”。
  深圳警方侦办“5·26”飙车案,面临着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压力,如今又加上了来自检方侦查监督的压力,压力不可谓不重;而深圳检方对警方进行侦查监督,同样也面临着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压力,这个压力也是相当沉重的。在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下,相信深圳警方一定不负职责,不辱使命,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使这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飙车案的侦办工作,真正经得起法律的拷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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