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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私购手机商家拒绝退货
消保委: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手机最终退掉
  • 2012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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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0日讯(见习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夏庆田) 儿童私自从家里偷拿钱买手机,家长却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2012年5月22日,家住沂源县城的张女士发现,9岁的儿子3天前私自从家中拿走了500元钱,并用此款购买了一款480元的手机。经一再追问,儿子照实说出从家里偷拿钱私自购买手机的事情。张女士听后非常气愤,除严厉批评孩子外,她领着儿子找到经销商,向其详细说明了情况,希望经销商能将手机退掉。
  但经销商认为,张女士的孩子是主动来购买的手机,并没有强迫购买行为,而且手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另外该手机的包装盒也被张女士的儿子撕掉了,必然影响二次销售,所以拒绝了张女士的退货要求。张女士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沂源县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证实消费者投诉反映情况属实。张女士的儿子只有9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其年龄、智力特点不足以购买大额商品。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此外,《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所以,消保委工作人员认定,作为其监护人的张女士,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还货款。经销商在了解国家有关规定后,同意退货并将480元的购机款当场退还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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