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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择校乱收费开“药方”,择校费捐资助学款统统不准收
中小学收择校生可电脑摇号
  • 2012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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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4日讯(记者 徐洁) 我省对长期存在的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现象开出“药方”。4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7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各市要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各市要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人口流动情况、学校分布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对招生服务范围及时调整。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调整情况要定期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意见》严格规范了学校的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擅自附加招生条件。
  为使择校生招生过程更加公平,摒除其中的“寻租”现象,《意见》规定,在学校完成学区内招生任务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具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名单和学位数量。在招收择校生时,如果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位,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电脑摇号等方式招收择校学生。
  按照《意见》要求,各市将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改制学校,各市应严格清理、规范,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民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方式违规招生和收费。凡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
  《意见》对长期存在的择校费现象进行了清理。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要依法出具凭证。
  为保证以上措施的落实,《意见》建议,各市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的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退,无法清退的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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