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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医闹”,不再硝烟弥漫
□曹县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成立,使纠纷有了解决的便捷途径□当地法院主动介入,弥补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不足
  • 2012年06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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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案件都让李利记忆犹新。
  医患纠纷中,绝大多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患者家属选择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医院无法与情绪激动的患者家属沟通,选择逃避,使得矛盾更加激化。曹县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成为医患纠纷的“110”,成立不足一年时间,成功调解纠纷34起,有的赔偿金额达24万,有的没有丝毫赔偿,和平化解。
医患纠纷
有了便捷处理途径

  近日,菏泽曹县青菏办事处某村一位78岁老太太,到曹县某公立医院治疗牙病,简单处理后,老人在家人陪同下回家,“回家的路上发现,老太太的嘴有点歪。”老太太的家人称,当时发现老人这一状态,家人并没有在意。
  当天,老太太突然晕倒,送院就医因救治无效,不幸离世。“前一天到这家医院口腔科治疗牙病,第二天出现这种情况,老人的去世肯定和医院有关。”老人突然离世,家人与乡亲断定,老人突发脑溢血,必定与前一天医院的医治有关。
  老人的家人及乡亲共二十余人,通过医院张贴的医疗纠纷投诉电话,联系到曹县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李利主任,“情绪的波动很容易诱发脑溢血,老人突发脑溢血可能与治牙过程中情绪紧张有关,与医院的治疗没有关系。”李利详细讲解脑溢血发病的诱因和机理,以及“医闹”带来的法律后果,随后,老人家属来到医院,得到与李利同样的解释后,他们才最终接受老人的去世与医院口腔科治疗无关。
  在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的调解下,潜在的“医闹”就这样处理了。在医疗纠纷的硝烟中,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43起,成功调解34起,在维护医患关系上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更为双方提供了便捷的处理途径。
法院主动介入
为调解协议书镀金

  2011年8月5日,曹县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正式成立,由主任李利负责主持日常工作,选定办公地点,配备调解车辆,医患纠纷“110”开始在全县奔波。
  医患纠纷“和事老”并不好做,负责主要工作的李利为此付出很多。李利曾有医学院学习的经历,这使他对医患纠纷有基本判断,但是没有相关法律常识,无法将纠纷解决带入正轨程序,为此,李利专门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课程班。面对冲突激烈的纠纷,李利便可以有理有据调解,即便如此,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却没有法律强制效力。“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达成调解,其中一方如果反悔将功亏于溃。”李利的担心随即被曹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打消。
  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成立不久,曹县人民法院主动进驻,在其内部设立司法确认办公室,在调解协议书合法的情况下,出具法院确认决定书。
  “确认决定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强制效力。”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启玲说,曹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新型工作模式,恰好弥补调解协议书不具法律强制效力的不足。“法院工作人员的介入,让双方当事人对我们更加信任,让工作更加有效。”李利称。
  为了协调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的工作,曹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主任吴新胜、副主任姚建华、郭潇虹,随时将办公地点移至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协助李利主任调解医患纠纷。
  “调解协议书制定以后,经过审核后,由我们出具确认决定书,调解协议书便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吴新胜称。
纠纷调解免费
医患双方免去诉讼时间

  办公地点随时变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没有丝毫怨言。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用专线与他们取得联系,司法确认办公室配备司法确认车,第一时间到现场调解纠纷,出具确认决定书,郭潇虹介绍说,由法院出具确定决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是并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姚建华告诉记者,如果医患双方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调解的话,将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通过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调解,不但为双方免费提供了有利的处理方法,还免去诉讼程序所需时间。
  医患纠纷调处办公室的调解与曹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两者相辅相成,构成医疗纠纷调处的特色模式,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便捷的通道,也让很多医疗机构看到医患调解作用,李利主任向他们提供帮助,告知如何防范医患纠纷。
  在李利办公室,记者看到一份12张草纸的发言稿,李利还专门总结医患纠纷预防的知识,并做成幻灯片,在闲暇的时候奔波传播理论知识,曾有医院负责人告诉李利,他一堂课的知识让医院节省几十万元。“能避免医患纠纷,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这些知识是我去各地上课学习总结出来的,防止医患纠纷应该从源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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