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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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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6月13日讯(记者 张璐) 《意见》对我省公租房进行了细化规定,提出公租房租金水平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探索分类租金制度或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对于公租房的租金水平,《意见》提出指导性标准: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我省还将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价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意见》规定,公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期满后仍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续租。 对于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租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此外,还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纳入公租房监督管理,符合公租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也将纳入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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