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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贷款,自己成了“替罪羊”
7位村民碍于情面做邻居担保人,人家不还款,他们被起诉本报记者晋森通讯员王璐璐郭韦韦
  • 2012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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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的7名农民碍于情面,为邻居江某贷款做了担保人,稀里糊涂的情况下签订了贷款联保协议。江某因不能及时还款被银行起诉,其他7名担保人也一起遭起诉。近日,金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江某限期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7名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邻居贷款不还钱 联保人遭起诉
  2011年9月22日,金乡化雨乡的江某因急需贷款,于是和邻居刘某、王某等7人组成的联保小组,来到了金乡县某银行,8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从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何一个人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7万元。该协议同时约定,联保小组的任何一人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当天,江某获得了银行的贷款7万元。并规定了贷款前6个月只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六个月后每月偿还本息。但在借期内,江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到2012年3月12日,欠款7.09万元。今年3月22日,银行将江某、刘某和王某等8人起诉,要求互负连带责任偿还余欠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联保协议有效,7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银行同江某、刘某等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发放了贷款,而江某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刘某等7人在庭审中辩称他们作为第三人没有使用7万元贷款,是江某所使用,但是按照合同规定,7人在签订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时,均已明知并同意将款项交由第三人使用,仍自愿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现又以未实际使用贷款为由抗辩,对其抗辩意见法院没有支持。
  依照联保协议的约定,江某既是借款人又是借款的担保人,对自身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刘某等7人与银行签订联保协议,按照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乡县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依法判决江某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而刘某等7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看清合同再签字 别稀里糊涂成连带责任人
  据了解,自2011年以来,金乡法院共审理的上述类似的借名贷款案件23件,其中尤以“小额农户联保”贷款项目更为突出。
  本案中,实际借款人江某利用借款人刘某共8人组成的农户联保小组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然后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借款项由江某使用。7名担保人碍于邻里情面,也就没有多问什么就在联保协议中签了字,就这样糊里糊涂的既当了借款人又当了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本付息,而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认为自己既没有领到钱也没有花钱,因此也拒绝还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等7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各被告在签订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时均已明知并同意将款项交由第三人江某使用,仍自愿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因此借款人江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刘某等7人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金乡县法院民三庭庭长朱熙明表示,对于借名贷款的情况,很多老百姓稀里糊涂就成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就应当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在审理的时候法庭也很无奈,只能依法进行判决。因此呼吁广大市民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前,应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做出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而稀里糊涂的成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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