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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违规用工,快来投诉!
市民可向本报3211123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62966举报
  • 2012年06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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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由于天气闷热,一位绿化工人在锄完草后擦起了汗。  本报见习记者 吝海滨 摄
  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张凯) 记者从气象部门了解到,未来三天滨州将出现持续最高35℃的高温天气,且风力较小无持续风向。在这个酷暑季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本报提醒您,如果您所在的单位出现高温情况违规施工的情况,市民可直接向本报3211123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62966进行举报。
  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保护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在特殊人群劳动者方面,《保护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其中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保护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曝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位违反《保护法》规定,市民可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可拨打电话3162966进行投诉。同时,也可拨打本报热线电话3211123,对市民反映的情况本报调查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违规用工单位进行查处。
□相关链接
高温天气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者保护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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