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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06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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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记者走访了解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市民并不了解高温补贴,就是因为市民们的不了解,所以合法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哪些人可以享受到高温补贴,最高气温多少度算是高温天气,高温补贴包括哪些,高温天气如何安排工作生产等问题,下面帮您做一下链接。
  201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针对夏季高温天气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予以保护的具体办法措施。
  文件第二条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获悉,目前暂无针对高温费标准的最新政策,按照2006年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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