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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墙扩空间,就为出租多挣钱
法院:擅自拆墙改变住房用途与物权法不符,限期恢复墙体原状
  • 2012年06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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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6月2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周庆祝) 济宁城区洸河路一小区,有一排沿街住宅楼。为了扩大一楼门面房的面积,一楼住户将门面房与住宅楼之间的墙体拆掉,然后整体出租。楼上住户认为拆除墙体影响了安全,将一楼8名住户起诉。24日记者获悉,济宁高新区法院判决一楼住户限期将墙体恢复原状。
  24日,记者来到了洸河路新世纪广场附近的该小区外,临街的6号、9号和14号三栋居民楼,临街的一面共有20余间门面房,绝大多数门面房和住宅之间的墙体都已被拆掉。走进门面房内,一道横在店内的台阶,显示着这里曾经是一道墙。门面房经营者告诉记者,由于该段属于洸河路的繁华路段,所以租赁的价格相当可观。这些一楼的业主基本不在这里居住,都是将住房和门面房之间的墙拆掉,然后整体作为商铺租赁给经营者,以增加租赁费用。
  在小区大门口,记者碰到了6号楼的居民陈大妈。陈大妈告诉记者,她家住3楼,大约四年前,就有一楼住户开始拆除住宅和门面房之间的墙体,然后把房子整体出租,“后来一楼其他业主都跟着学,现在一楼已经很少有原来的老住户了,大部分都搬走了。”
  据此案主审法官吴兰玲介绍,2-6楼居民认为,1楼业主自行拆除墙体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也直接侵害了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1楼业主则认为该墙体是其专有,不是整个楼住户共有,不需得到其他住户许可。而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该小区物业公司曾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制止1楼业主拆墙但没有成功,后来还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整改拆墙的行为,但最终也没有解决。无奈之下,2-6楼住户将一楼住户起诉。
  法院一审后认为,一层用户拆除的墙体虽为屋内填充墙,但该墙分割开的南北空间为作用不同的空间。墙体北面为住宅用的主房,南面为经营用房。一楼住户将住房改为经营用房,没有经楼上各住户同意,擅自拆除墙体而改变房屋用途,与物权法不符,一楼住户应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据此,判决一楼的赵某等8户居民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将墙体恢复原状。
如拒不恢复,法院可强制执行 济宁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吴兰玲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济宁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兰玲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一楼的8名住户没有经过楼上住户同意,擅自拆除墙体改变房屋用途,与法律不符。故而一楼住户应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并恢复毁损的原有墙体。如果拒不恢复已经损毁的墙体,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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