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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到手就卖,赔了47万 |
一包工头不能如期交房,被判承担违约金 | |
- 2012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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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周庆祝) 济宁高新区的包工头高某,将开发商口头承诺抵做施工款的一间商铺,提前以47万元的价格变卖给郝某,并签订合同规定,若不能按期交房双倍偿还购房款,岂料到期后高某没有按期交房。25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因高某属于根本性违约,一审判决高某除了返还47万购房款外,还需支付违约金47万。 高某在高新区的一新建小区承建楼房,开发商承诺会给高某一间商铺以抵做施工款。2010年2月,房子还没有到手的高某与郝某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高某将小区沿街商品楼的一间出售给郝某,总房款47万元。合同签订时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郝某违约,高某有权追回其所买房屋,如高某“买空卖空”没有所卖房屋,高某自愿赔偿郝某双倍所交房款。后郝某将剩余房款全部付清,并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 2011年,过了交房日期后,高某仍未向郝某交房,郝某打听得知,高某并没有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所以根本无法完成交房的承诺,郝某一气之下将高某起诉。2012年3月,郝某申请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商铺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截止到2012年3月22日,该商铺的公开市场价值为93万余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高某在没有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与郝某订立了合同,该购房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某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不能按照约定向郝某交付房屋,属根本性违约。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高某除了返还郝某预付房款47万元外,还需支付违约金47万元。
法官点评: 确有履行能力再签合同 济宁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房崇炬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房崇炬副庭长表示,作为被告的高某在没有确定获得房子所有权的前提下,就把可能得到的财产进行变卖,贸然与原告郝某签订购房合同,因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有效合同,高某却不能履行按期交房的合同,导致违约,并最终赔偿给郝某47万元。 房崇炬副庭长也提醒市民,目前市民之间签订简单的二手房购房合同的人越来越多,卖主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确定自己有履行的能力和条件,按期交房,一旦签订合同后,就属于有效合同,并承担违约的后果,否则就会像高某一样,既没有达到盈利的目的,还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赔偿违约金而得不偿失。房崇炬法官还表示,本案中,高某并不属于纯粹的“买空卖空”的恶意诈骗,是由于没有得到开法商承诺给予的商铺导致违约,只是考虑不周全,不属于恶意违约,如果是“买空卖空”的恶意诈骗,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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