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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终有章可循
建设计划须提前申报新建道路5年内不开挖
本报记者刘守善
  • 2012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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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路段,地下管线错综复杂。通讯员 张明华 摄
  想建地下管线就能立即开挖吗?建设地下管线有啥强制性要求?……以前众多看似比较模糊的问题,现在终于有章可循了。为了避免地下管线受到破坏,建设主管部门在积极探明管线走向和分布,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济宁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济宁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想建地下管线 须提前一年申报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简称地下管线)。按照统筹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同时,原有的架空管线也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这样也便于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来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而且有着严格的要求。”济宁市住建委城建档案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规划要求,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的中心线,并且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另外,同类管线在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还要遵循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管道的原则。

开挖地下管线 应提前3天公告 
  《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这样利于日后在探测时查找到明确的管线走向。”据负责人介绍,现在的管线探测一般使用金属探测仪,非金属管线用该仪器无法查到,而敷设金属带后在探测仪上便“一目了然”。
  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此外,《办法》对于施工现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如果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要进入现场施工,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并现场放线然后经规划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大修的道路 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凡是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时,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先破路抢修再补手续
  《办法》要求,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应加强巡查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相关链接 竣工后不备案 最高可罚50万
  《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后进行备案,是避免以后施工中被挖断的最关键做法,这也是保持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性的重要措施。”据介绍,违反该规定的,备案机关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破损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违法办法规定,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以及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将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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