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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800元
  • 2012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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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15日讯(记者 刘铭) 7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研究了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听取了有关意见、决定起草情况的汇报,研究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等民生工作。自今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1800元。
  会议听取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情况的汇报。现在聊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每人每年140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290元。其中,高唐县290元;东昌府区、茌平县、临清市、开发区285元;东阿县270元;冠县260元;阳谷县、莘县255元。 
  聊城市2011年第四季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全年上涨6.9%,超过了5%的涨幅,符合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经测算,东昌府区(含经济开发区)现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85元乘以上年底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6.9%等于19.665元,保障标准应提高19.665元。 
  根据全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要求,城市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保障标准的60%;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在原基础上增加25元,达到120元,其中省补助82元,市县两级承担38元。 
  而按照相关要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应提高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0元的1.4倍,由现行标准1400元提高到2520元,集中供养标准应提高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0元的2倍,由现行标准的2600元提高到3600元。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东昌府区(含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5元提高到305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由1400元提高到252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3600元。 
  其他县(市)保障标准由当地县(市)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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