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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将免费
认定办法8月1日起施行
  • 2012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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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7日讯(见习记者 邱晓宇) 当市民纳税对涉税财物价格有异议时,可免费进行价格鉴定,以减少税收征纳双方纠纷。17日,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将于8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价格政策经常调整,当市民对涉税财物价格有异议时,税务机关需要通过专业的第三方介入,对涉税财物进行专业的价格鉴定,以减少税收征纳双方纠纷,增强税收征管的科学性。
  《办法》中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含其他依法征税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与国税、地税、财政、海关等部门一同执行此《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该工作人员称,《办法》的出台也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如市民进行二手房交易时,税务部门会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税收,而实际的二手房买卖中,卖房者会把征收的这一部分税收加到买房身上,增加交易成本,以更高的房价卖给卖方。在这时,买方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因此在征收二手房交易税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子做出合理的价格评估,从而可以保障买房者利益不受损失。
  根据《办法》,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房地产、土地、构筑物等不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个性特征综合考虑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方便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基准日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认定。设备、车船、大型机械等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综合成新率使用更新重置成本法并结合市场比较法进行认定。其他一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参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执行。 
  而特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对形态已经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涉税财物,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比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财物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认定;一般文物、邮票、书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者专家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认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认定主要采用收益法。
  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原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对区(市)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重新认定、补充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价格认定机构复核裁定。需要重新认定、补充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裁定结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或者裁定结论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应当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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