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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记录欠缺,换货遭到拒绝
消保委:维修记录是退换货重要凭证,消费者应要求如实填写
  • 2012年07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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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2日讯(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夏庆田) 新买的手机频频出问题,维修两次后要求换新机却因无维修记录而遭拒。20日,在沂源消保委的调解下,店家终于为消费者张女士更换了新手机。
  5月24日,家住沂源县温泉家园小区的张女士,在县城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手机。没想到,还不到一个月,手机显示屏就坏了。无奈之下,张女士将手机送修,取回后维修员并没在保修卡上填写维修记录,张女士也没在意。十几天后,该手机又因同样问题第二次送修。这时张女士要求售后维修员填写记录,得到的答复是有事直接找他们就行了,不用做记录。
  时过二十多天,此手机又出现通话杂音等质量问题,张女士实在不愿再修了,要求商家更换新机。而商家则要求张女士提供两次维修记录,否则不能调换新机。“维修时不给填写记录,要求换货时又要提供维修记录,这我上哪儿弄去?”愤怒的张女士随即投诉到沂源消保委,要求帮助维权。
  经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由此可见,发票和三包期内的维修记录是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重要凭证。
  可个别商家为逃避承担三包责任,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或填写维修记录。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维修人员在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前应履行告知义务,检查故障完毕后先告知消费者商品发生故障的部位以及收费情况,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维修。修好后维修人员应准确填写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件的名称、型号、故障情况说明及维修时间等,消费者要及时索要维修记录凭证并妥善保存。
  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张女士投诉情况属实。通过耐心做工作,最终商家为张女士更换了一款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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