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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黄光裕索赔超700万
举证不易股民恐难胜诉
  • 2012年07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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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25日讯(记者 仲爱梅) 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24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记者注意到,股民原告的索赔金额已升至700余万元,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此前共有四位股民对黄光裕、杜鹃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700余万元,但由于两位股民临时撤诉,24日开庭时原告人数减为两人,索赔金额分别为89万余元和647万元,虽然股民原告的赔偿诉求明显看涨,但该案的诉讼进展却未见加快。从24日的庭审内容上看,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原告损失与被告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何举证的问题上。
  作为由股民提起的首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此案之所以备受投资者关注,关键在于其对于后来者的示范效应。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至今没有配套司法解释,因此,黄光裕案将成为一块“试验田”。
  在业内人士看来,股民想要打赢这场官司并不容易。“根据一般法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原告要证明其损失与被告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不易。此外,我国立法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计算标准也存在缺失,这些都是影响原告胜诉的重大障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我国法律认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则暂时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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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随后,股民李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
  2011年9月6日,该民事索赔案开庭,10天后原告撤诉。3个月后李岩等四位股民再次起诉,索赔额高达700万,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2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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