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5日讯(记者 柳斌) 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同步提高。 自2012年8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各县市区要于7月底前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当地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标准要提高到每年2300元以上,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要高于农村低保标准。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全面提高社会救助补助水平,让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在保城乡低保对象要从今年1月份按新标准给予补发低保金,并提高新增低保对象低保金补助水平,确保全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达到新保障标准60%以上。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要从调整之月起,足额落实到位,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 各县市区将进一步健全收入核对机制,通过对房产、机动车、经营项目、存款和有价证券拥有情况及社保金、公积金、税金等缴纳情况的核查比对,提高对社会救助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核查的准确性、科学性。同时,要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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