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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人,“穷车主”急揽责
真车主一纸卖车协议想脱责
  • 2012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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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宫街北海路转盘货车、轿车以及非机动车混行,容易出现危险。记者了解到,目前,警方正在研究对路口进行灯控。本报记者 吴凡 摄
本报记者 张焜 本报通讯员 王小玫
  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身受重伤。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肇事司机一直承认自己的雇主就是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可到了法院审理时,司机突然换了说法,另一名车主出现。一面是事故伤者高达80万元的赔偿费,一面却是突然出现、借债度日的“新车主”,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法官们不得不再三斟酌。2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经过终审判决,“新车主”被否认,原车主承担近68万元赔偿费用。
一场事故致一人重伤
  2010年6月16日5点20分左右,26岁的潍坊市民刘峰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宫街转盘,正遇潍坊市民李明骑电动三路车经过此处,两车相撞后受损,李明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 
  交警部门在对刘峰进行调查时,刘峰出示了车辆行驶证,并称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李欣,就是该车的实际拥有人。不久后,警方认定刘峰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明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0年6月底,李明将刘峰、李欣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法院依申请进行了诉讼保全,对李欣的公司财产、三辆车进行了保全。
  2010年12月14日,司法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确定事故造成李明右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等。右腿截肢,这意味着赔偿费用将不是个小数目,不过刘峰和李欣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突然出现了一名新车主
  正当一切应该按部就班进行时,李欣突然提出,他并不是肇事车的车主,早在事故发生6天前,他已经把车子卖给了朋友孙乾。 
  在庭审过程中,李欣、孙乾和刘峰的代理人一致表示,车主是孙乾,而发生事故时,刘峰也是在替孙乾干活。代理人还拿出了李欣和孙乾在2010年6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李欣以10.5万元的价格,将肇事车辆卖给了孙乾。5天后,该车由刘峰驾驶出了事故。 
  这令审理此案的奎文法院法官们深感疑惑。翻看案卷,在交警部门出具的材料中,丝毫见不到孙乾的字样,而刘峰也是一口咬定车主是李欣,怎么突然在庭审前,刘峰改了口?对此,刘峰的解释是,当时是为给自己的雇主开脱罪责,行驶证上既然是李欣,他就说了李欣。 
  而李欣解释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孙乾,2010年6月9日左右买了车后,孙乾知道了,就非要买他的,说是能多给5000元钱。他觉得一倒手就能挣钱,再说是朋友,也就卖给孙乾了。车子没有过户,是时间没来得及。孙乾的说法也基本与李欣的话一致。
  肇事车相关三人众口一词,且还有合同为证,似乎真的就如三人所说,车主就该是孙乾。可法官再调查时发现,李欣还有三辆车被法院保全,而孙乾却是一位靠借债买车的人,也就是说,他根本无力承担李明的治疗费用。这不得不令人起疑。
  而在与事故处理民警的沟通中却发现,孙乾这个名字,民警都没有听说过。一番调查的结果,似乎孙乾说了假话。 
  在整理几位当事人的调查笔录时,法官突然意识到,李欣和孙乾所说的,有些不符合常理。李欣是在2010年6月9日取得车辆行驶证,第二天就将车卖给了孙乾。明知孙乾要买车,按照常理李欣就不会办理驾驶证,因为多出5000元的费用,不够李欣和孙乾两人办理过户手续的。  
  随后法官又发现,三人刻意隐瞒了代理人的身份:三位代理人都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而借钱买车的孙乾,竟然找不到李欣写的10.5万元收到条。这一切都很不正常。 

法院选择更有力的证据
  事故双方都有证据。到底该采信谁的? 
  经法庭审议后,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刘峰对谁是货车的车主及谁是其雇主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以刘峰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在交警部门作出的陈述及货车行驶证中载明的信息作为认定车主的依据,即李欣为车主并且刘峰受其雇佣,李欣应对刘峰因本次交通事故给李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欣提供的其与孙乾签订的购车协议,法院不予采信。刘峰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他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12.2万元,剩余近68万元赔偿,由李欣承担,刘峰负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上诉后,潍坊中院认为,刘峰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在交警部门作出的陈述有更高的证明力,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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