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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车位怎么还有主? |
法院判决购买人系善意购买,拥有车位所有权 | |
- 2012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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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6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张舵) 杨某花11万元买了一个车位,结果刚用了不到一个月,綦某自称车位是他的,要求杨某停止使用,并将一辆车一直停在这个车位上。杨某认为被骗,起诉至市南法院。经调查,车位确属綦某所有,买卖行为系其前妻张某私下所为,法院判决车位由杨某继续使用,綦某可向前妻索取赔偿损失。 2011年9月份,杨某搬家至某小区,并打算在小区里购买一个车位,后经物业公司处得知,有人刚好想要转让车位,经协商,杨某与张某最终以11万元的价格成交,并且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为保险起见,杨某特意在物业公司处查询,确认该车位确实属于转让人张某所有。协议签订后,杨某一次性支付了11万元的转让款,并在物业公司处进行了车位权利人的变更,领取了车辆进出小区的门卡。谁想,刚买的车位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被綦某用车霸占。綦某称他才是车位的所有人,杨某如果想要继续使用车位的话,需支付车位的费用。 明明已经花钱买了车位,自己却不能使用,杨某一纸诉状便将占用车位的綦某告上了市南法院。法院调查了解到,张某和綦某原系夫妻,2010年时两人离婚,当时车位判给了綦某。但一直并未进行车位的过户手续,车位一直在张某名下。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她还向杨某保证她对涉案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所有权等,杨某也通过物业公司查询该车位确实在张某名下。因此,杨某在同张某签订合同时已经履行审慎义务,并且支付11万元的合理转让费,实际上取得了车位的使用权。 法院依法判决车位所有权归杨某,綦某腾出占用的车位。因张某并非车位的实际所有人,却私自进行买卖,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前夫綦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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