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7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燕群) 让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村民杨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只因拖欠别人24000元钱,拖了不到一年却把自己拖进了看守所。 被告杨某在与原告秦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经广饶法院审理,被判决赔偿原告秦某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秦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广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某每次都以无钱、已离婚无财产、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履行。 经过详细调查,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杨某有钱的证据,查明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两个账户上有存款近6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广饶某村经营着一个小公司,经营效益很好。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后,鉴于杨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给类似的赖帐不还、藐视法律者以有力的打击,经研究,广饶法院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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