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7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延翠) 黄某等三名被告人驾车行驶途中与被害人金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是一次轻微的交通事故,但是黄某等三人却对金某进行殴打,导致其受伤。日前,广饶法院一审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车载着被告人黄某、刘某行驶至广饶县城某小区西侧时,被害人金某驾车撞到王某轿车的尾部,随后金某的车冲到公路西侧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黄某、王某、刘某感到非常生气,遂各拿一根棍子冲到沟内围殴金某,将金某左胳膊打伤,经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且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黄某、王某、刘某分别与金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解,并取得了金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王某、刘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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