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监控设施抓拍执法力度的加大,机动车交通违法愈来愈难逃“法眼”。违法车辆驾驶人不主动接受处理,或在处理抓拍违法行为时,借用他人驾驶证代为扣分,导致车辆所有人的违法信息与驾驶证持有人不符,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甚至出现买卖驾驶证扣分的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烟台市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电子监控抓拍的九座以下非营运乘用车(指轿车、小型面包车)的违法行为,除“闯红灯”和超速50%以上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不扣分。 烟台市交警支队同时规定,轿车、小型面包车对需要扣分的违法行为,要求接受处理的驾驶人必须与驾驶证相符,不允许持有他人驾驶证接受处罚。 据了解,这一规定是根据目前烟台的情况而做出的,已经省厅报批,与现行法律并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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