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全国舆论空前关注,劳教制度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8月15日《京华时报》) 笔者以为,现行劳教制度要调整更有必要取消。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按照现行劳教制度规定,仅由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时限达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像这样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即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显然是与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事实上属于一种违宪违法制度。 与此同时,由于决定收容教养的权力掌握在劳动教养委员会手中,而劳动教养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门与地方政府,这就导致现实当中容易出现部分地方政府与公安机关任意解释相关条款,损害相关公民的信访权利与人身自由权。而从新闻媒体报道来看,近些年来公民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劳动教养的绝非个案。 正因为此,对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有关方面显然有必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尽快依法予以撤销,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并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事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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