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1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孔庆平) 15日记者获悉,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即日起可以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据了解,本次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在发放程序上,先由个人提出申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到时,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本人档案等材料,确认其身份、自愿安置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资格等情况。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把资格审查后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名单及时公布,公布期为10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要向本人作出说明。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在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在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2个月内,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到提出申请的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并确认签字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事项可向接受安置地民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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