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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好开发商,业主少不了烦恼
  • 2012年08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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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从哲

  政府职能部门,比如建委、房管、规划等,对开发商应该做到的监管不能尽职尽责和到位,就会给社会留下很多问题。
  济南帝景苑小区一位业主家里被雨水灌进来泡了,据称造成两万元损失。此前业主就发现阳台落水管有漏水问题,当时就找物业维修,可是物业并没及时妥善地给修理好,以致在不久后的一场大雨中,这位业户家里发了“洪水”。可是这两万元损失,物业和开发商一直不大乐意认领。
  最终该由谁来负担这些损失,物业和开发商互相推脱,物业方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而开发商方面的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事,业主封闭过阳台,“最好找相关部门做鉴定,是质量本身有问题还是业主自己造成的。”看来这位业主的问题,一时半会儿还很难解决,但总不能让业主一方完全买单吧。
  类似的纠纷很多,主要原因之一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交付房产前后,受到的政府监管太少,遗留尾巴太多,给业主埋下很多隐患。比如双气不到位的问题,车库等建设用地改变规划,居委会办公、物业用房、环卫设施留址不当等等,都给将来的业主顺利入住和正常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或者麻烦。政府职能部门,比如建委、房管、规划等,对开发商应该做到的监管不能尽职尽责和到位,就会给社会留下很多问题。预售商品房房款等最好纳入政府监管账户,在建委等部门的监管下使用,才能避免开发商“跑路”、一房多卖或者开发商不负责任地转移挪用售房资金,可是能完美做到这一点的楼盘,是很少的。一些楼盘一取得预售许可,购房者的腰包就成了开发商自己的提款机,随意取用,甚至随意挪用,一旦产生资金风险,甚至造成了烂尾楼,受伤害的就是无辜的、不能全面掌握信息的购房者。
  具体到这件“落水管破裂事件”,物业公司应该在接到业主对此事的反映后迅速维修,避免将来的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业主家里因此遭了水灾,物业存在责任是肯定的。
  其实很多物业方面的纠纷和房屋质量有关系。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前者应当列明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范围。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费,应当在开发商向物业公司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里支付。而这个物业质量保修金,应该由开发商一次性向物业公司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缴存,数额是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如果主管物业的房管部门监督开发商设立了相应账户,也能解决很多问题。
  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严加管束,能避免很多纠纷,既是造福百姓之举,也是分内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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