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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公款被掉包员工遭公司索赔
律师: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用赔
  • 2012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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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8月20日讯(记者 李兆辉) 近日,出纳员汤女士拿着公司5万元现金去兑换港币时遭人调包,公司要求汤女士赔偿公款损失,但汤女士认为不公平。
  汤某是公司一名出纳员。近日,在两位同事陪同下,她带着公司的5万元人民币兑换港币,没想到交易过程中遭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剩下的都调包成了假币。汤女士向警方报案,但是案子至今未侦破。事后,汤女士所在公司要求其赔偿人民币5万元,汤女士但觉得不公平。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鸣介绍,汤女士兑换港币是受单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而且发现被掉包后又及时报警。可见汤女士尽到了一定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该公司要求汤女士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徐晓鸣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企业作为管理者却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担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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