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21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文豪 刘静淑) 货车与电动车发生刮碰,导致电动车乘车人三岁女婴李某摔至货车车轮下轧成重伤,致使左下肢截肢,需要安装假肢。日前,金乡法院判处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共计赔偿25万余元。 2010年6月26日,周某驾驶着货车行至金乡镇陈庄村乡村公路时,与对行的高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致使电动三轮车翻车,造成高某怀抱的女儿李某摔至货车的后轮轧至重伤,致使左下肢截肢。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如果安装假肢,普通实用型假肢单价17600元,16岁之前每两年更换一次,16岁之后每2-4年更换一次。李某的监护人认为所需费用巨大,要求周某赔偿假肢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周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对李某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承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周某按责任承担赔偿。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周某赔偿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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