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计生委政法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是每月不少于10元,由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的单位分别发放,所以反映在每个人的工资条上是5元钱。 据了解,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当时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实施规定》,规定对城镇职工家庭每人每月奖励5元。在当时,每人5元的标准对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有很强的激励作用。 此后,虽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修订,但5元的奖励政策一直延续下来。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据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披露的数据:1978年以来,山东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年增了40倍。1978年,5元补助是当时工资收入的10.6%,而现在已经微不足道。 本报记者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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