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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政府重奖奥运冠军的权力?
  • 2012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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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忠保

  自伦敦奥运会产生第一枚金牌以来,给中国奥运冠军庆功和发奖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已是数不胜数,除了企业重奖之外,政府也重奖,出手最阔绰的当数广东省,奥运冠军每人重奖500万元另加豪车一辆。从国家体育总局到冠军所在省、市、县等地方政府的多级奖励,加上各类企业的奖励,业内人士表示,保守估计,奥运冠军获得的奖励收入都在500万元以上,大约相当于中国城市工薪阶层年收入的200倍。(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奥运冠军们平时刻苦训练,在奥运会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适当奖励是应该的,但政府出面重奖就不应该了。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参赛运动员都是“半工半练、半学半练”、自己负责全程费用,中国的奥运冠军所有投入都是政府给的,他们的所有花费都来自纳税人,要是没有国家的投入,没有全国强大的公共财政作后盾,他们是难以成才的。因此,在用纳税人的钱培养他们夺冠军后,再用纳税人的钱重奖他们,就说不过去了。
  况且,要不要重奖这些奥运会冠军,政府是不是应该先问一问纳税人?地方政府动辄动用百万元财政资金的依据何在?花钱之前经过人大批准了吗?我们每每听到一些地方官员在为奥运冠军举行的欢迎会上,习惯性地承诺:“要加官,给钱,送房!”试问:谁给政府官员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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