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8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王友明) 五莲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一声吆喝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桃园主人刘某被判赔偿10000元。 7月2日,8岁的季某与同村小伙伴杨某在野外玩耍。当走到刘某的桃园附近时,二人爬上桃树摘桃子。几分钟后,刘某到桃园摘桃发现了二人,大喝一声“哎,谁在偷我的桃!”二人受到惊吓慌忙逃跑,季某不幸从树上掉下,致右手臂桡骨骨折。 7月21日,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14286元。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正在桃树上的季某可能会因自己的大声吆喝而受到惊吓发生跌落危险。刘某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季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刘某应当对季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季某私闯他人桃园、偷摘桃子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所有权,自身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季某各项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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