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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业贷款将享受风险补偿
青岛完善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
  • 2012年08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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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李珍梅)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将享受风险补偿;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29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促进金融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影响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瓶颈,《青岛市促进金融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增加条例,进一步完善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门考核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本市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奉献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
  为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农户等因缺乏厂房、设备等实物作为抵押物而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农户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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