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3日讯(记者 王超) 3日,记者从东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为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拓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该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执行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线索及相关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东营区人民法院也是全省第二家推行调查令制度的法院。 据悉,在以往审判执行过程中,只有法院自身享有调查权,调查令的使用是东营区法院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适用能调动申请执行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反规避执行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情况;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调查令试行一事一令,持令人在调查令有效期内具有调查令所载明的调查权力,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应予以协助。被调查人如不履行协助义务,将按民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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