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陶然 张汉霖) 除夕夜放烟花被炸伤眼球落下残疾,意外受伤的许东(化名)将烟花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对方担责八成赔偿近九万元。 2010年2月13日,历城区的许东遭遇了一个意外受伤的除夕夜。侄子点燃了烟花,许东在距离烟花十五六步之外观看。烟花前两响升空很矮就爆炸了,第三响随之爆炸,将许东左眼炸伤。许东前往医院救治,最终确诊为眼球爆炸伤、眼内容物脱出。 住院治疗26天,许东花费两万多元,加上后续到医院复查及配置眼镜的费用,许东找到当时卖烟花爆竹给他的个体销售商王明(化名)要求赔偿。然而王明以自己所销售的烟花质量合格、许东受伤是因不正当燃放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许东将王明告上了历城区法院。 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许东提供了那宗没有燃放完毕的肇事烟花,王明承认没燃放完毕是由于烟花的引线中间断火,却无法解释断火原因。法院据此认定烟花存在质量缺陷,判决王明赔偿许东医疗费等共计两万三千余元。王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烟花明确注明应在50米外观看,而许东仅在距离十五六步之外观看,自身亦有过错,判令王明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许东自负20%责任。 由于许东的眼睛仍在治疗,尚不能确定伤残等级。2011年5月,许东再一次将王明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自己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检查、误工等费用。司法鉴定做出结论,许东左眼损伤构成六级伤残。日前历城法院作出判决,按照八成的赔偿责任,判决王明赔偿许东六万八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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