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连传鹏) 9日,记者从周村区消保委了解到,周村大学毕业生小李找了快递公司运货,而人到家后,行李未到,快递公司说,小李的居住地不在其送货范围内,让小李自己取货,经工商调查,原来双方持有的快递单上送货范围不一致。 对于快递公司让小李自己取货,小李非常气愤,认为快递公司的服务损害了他的权益,于是请求周村区消保委协助处理。 接诉后,周村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到达快递公司住所,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贴在行李上的《快递详情单》上有手写“送达范围XX路XX号以北”的条款,但小李手持的签收联上却没有这个条款。 这一条款,正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经营者解释说该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就有,但其无证据证明该争议条款为双方事先约定。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消费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就己方主张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消费者的“详情单”即合同上并没有争议送达条款,而经营者有义务却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已约定送达地点的条款。经调解,快递公司将物品送达消费者家中。 在此,周村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托运物品时应选择信誉良好、投送网络健全、服务有保障的公司,并认真查看托运单,仔细填写各项内容,同时索要票据等凭证,收货物时坚持“先验货后签收”,一旦发生问题及时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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